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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67号 1998年11月23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延长到2月底。
  二、在申报期内,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增强服务意识,督促纳税人在申报前将年度内发生的有关税务审核或审批事项及时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审核或审批事宜。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在申报期内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在申报期内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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