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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71号 1998年11月30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999年度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可先填制现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正常申报期申报纳税,再于1999年4月底前报送填制的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尽快落实试点公司名单,制定实施方案,及时了解掌握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将具体情况于1999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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