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许可证是外地进杭企业在杭承接工程的资格证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按其资质等级和核定在杭的类别和经营范围内,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其他合法方式承包、分包建设工程和建筑劳务。
第十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杭施工,应遵守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合同、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预决算、财务、用工、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公安、计生、卫生等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治安责任、暂住、计生查验、健康检查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杭承接业务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合同到市企管站办理合同登记,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建筑企业管理费。
第十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以自有施工队伍为主组织施工,企业自有施工力量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足部分应按临时用工规定招聘,凭用工合同到杭州市建筑业职业介绍所办理《务工许可证》或《就业证》(本企业人员办理务工证,本企业以外办理就业证)。
第二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以总包方式承接的工程,可按照规定进行分包;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杭或进杭许可的企业,禁止转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上报施工统计报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时限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指定的驻杭责任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企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终止在杭承接工程,应向市企管站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交回承包许可证,并按规定缴清管理费和退回注册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市企管站可以根据施工企业经营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和业绩,对其在杭开展施工业务的经营范围提出建议并报市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