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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州市区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2、企业所在省、市、县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部、委、局出具的进杭施工证明;
  3、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指定在杭常驻责任人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5、企业在杭施工项目经理名单和施工人员状况的材料;
  6、承接工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7、企业近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及证明;
  8、企业与其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9、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0、承包工程意向书或省重点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1、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长期许可证应向市企管站提交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
  1、在杭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2、人员、设备等变动情况;
  3、在杭资金证明。
  第九条 国(境)外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业务,必须按建设部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和浙江省建设厅(1994)浙建施181号《在浙江省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先行承接业务。
  第十条 进杭施工申请与审批手续每年受理两次,时间分别为五月与十一月。
  第十一条 市企管站在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资料与书面申请后,按《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审批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审批,书面批复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取得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 或《进杭施工企业工程承包许可证》(以下简称《承包许可证》);超过二个月未办理进杭手续,来取得《承包许可证》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省重点工程中标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持中标通知书到市企管站办理《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准予进杭许可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向市主管部门交纳注册保证金。一级企业为20万元,二级企业为10万元,三级企业为5万元。在进杭企业终止注册离开时,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退回。外地施工企业应在本市银行开立帐户。一级企业在杭资金为5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在杭资金为3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在杭资金为200万元以上。企业在杭资金中货币均不得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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