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州市区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管理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系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全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企管站”),依照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应符合本市建设发展需要,经市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工程承包许可证书。未取得工程承包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在杭承接施工业务。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外省、中央、部属施工企业应持有一级资质等级证书,浙江省内市、县(不含杭州地区)施工企业应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证书,杭州地区市、县施工企业应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证书。
3、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责任人和与其承接施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负责人:
4、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5、有与承接工程业务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
6、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实行单项工程许可和长期许可。初次申请进杭施工和省重点工程施工中标的外地施工企业经审查合格的,可准予单项工程许可;在完成单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后,施工质量优良,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未发生违反市场行为的施工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准于长期许可。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许可,应向市企管站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交验下列文件或资料: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原发证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