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7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监督全省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见附件),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2: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公正地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强化社会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应将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第三条 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是宣传税收法制,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纳税的意识,以震慑税收违法犯罪,鼓舞人民群众同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所辖区域内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较大或重大的案件,由市、州国税机关公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省国税局公告。公告须经同级国税局局长严格审批,并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 应当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应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提出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公告。
第六条 对税务违法案件所作出的公告,应当扼要叙述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机关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税务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告的日期并加盖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或税务稽查机构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