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风险准备金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年末余额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3、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不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允许核销的金额计入其它营业支出。
(七)对于今年信用社(商行)发生的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11号文件执行。
(八)严格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管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修理费支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在两年内分期摊销,数额较大的,分五年期摊销。审批程序和办法按吉国税发[1997]98号文件办理。
(九)信用社(商行)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550元,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实扣除,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十)信用社(商行)的各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对于企业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实行比例控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十一)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为安全保卫所安装的防弹玻璃可按国税发[1996]211号文件规定列入安全设施防卫费,在税前准予列支。
(十二)做好年终资产盘点、核算工作。企业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4000元(不含4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钞币鉴别仪、印鉴鉴别仪、压数机、微机、打孔机。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十三)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在1997年已经进行清产核资,但未进行财务处理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可延期到1998年末。有关税收和财务处理事宜按照国税发[1998]106号文件执行。
(十四)城市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要继续组织催收,并按收回本息额计提劳务费作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具体比例:系统外人员收回核销的呆帐贷款按10%,内部职工收回的已核销呆帐贷款按8%。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它应付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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