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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它是在原集体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鉴于企业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密不可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财务核算成果利润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后确定的,因此,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从今年1月1日起,吉林、长春两个商业银行由省局正式由一级法人为纳税人,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建立帐簿,统编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两个城市商业银行要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做法,认真制定各项财务费用支出办法,不能把汇总缴纳所得税看成是简单的报表汇总,要实行真正的报帐制。
  二、有关财务和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
  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核实财务收支,真实反映损益,根据今年决算工作实际,对有关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它营业收入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进行核算,并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如实全面反映。
  (二)企业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收入,都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财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更不得作为企业小金库开支。
  (三)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1号文件规定的计提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不得通过少提或者多提应付利息增减利润。
  (四)应收利息的核算,企业当年发放的未到期的跨年度贷款(不含展期),存放银行的定期存款,拆出调出资金,以及长期投资中的有价证券当年未结息的,按现行利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核算应收利息,必须坚持逐笔计算的方法,并在到期时保证收回。
  (五)加强代办业务手续费的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扩大基数,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按规定据实列支等违纪行为。代办费只限于代办业务的开支,不得挪做他用。
  (六)各项准备金的提取
  1、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按照国税发[1995]211号文件规定,按年初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代款)的1%实行差额提取。计算公式:当年呆帐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初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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