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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利息
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赣地税函[1998]118号 1998年12月8日)


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赣环综函字[1998]12号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你局所掌握的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委托省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取得的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与应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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