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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
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79号 1998年10月16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98]85号)《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粮食系统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近发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二)对粮食系统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三)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商业、物资、仓储、对外贸易、旅游业、饮食和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视其效益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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