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
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79号 1998年10月16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98]85号)《关于
扶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粮食系统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近发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二)对粮食系统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三)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商业、物资、仓储、对外贸易、旅游业、饮食和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视其效益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