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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
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榕地税政二[1998]358号 1998年10月30日)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8]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的“三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也可按规定填报《自然灾害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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