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其股权。
法人股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收购职工股东的股份:
(一)职工股东死亡的;
(二)职工股东退休、调离、辞职的;
(三)职工股东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的;
(四)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
企业收购的股份,应出售给企业职工或作为职工集体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五)选举或罢免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六)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五)、(八)项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职工股东大会的职工股东过半数通过。
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一股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职工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职工股东大会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召集。
职工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10%以上的职工股东请求;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必要;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有权查阅职工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设立董事会,作为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