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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广州市番禺灵岗二桥收费站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广州市
番禺灵岗二桥收费站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1998]7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收取番禺灵岗二桥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穗价[1997]190号、穗交[1998]26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番禺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粤府令第34号、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8]580号、计建0875号、省计委粤计交[1995]659号及省交通厅粤交路函[1998]2258号文有关规定,同意番禺灵岗二桥(桥长308米,宽22米,引道长3.56公里,为一级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工验收后,由番禺市灵岗二桥有限公司组织在“灵岗二桥收费站”对过往机动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粤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提取管理费比例由股份公司或董事会参照省政府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自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务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该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后,应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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