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汇兑
资金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1998]120号 1998年12月8日)
赣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据你局来电反映,人民银行赣州地区分行会计科以虔银会科字[1997]15号文答复人民银行定南县支行会计股,对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这既违反了现行营业税政策,也影响了基层税务部门正确的执行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35号(省局以赣地税函[1996]70号转知)文规定.对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