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江门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粤价[1998]312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江价字[1998]24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自来水供水工程建设投入增加、动力及净水药物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且售水量下降,使自来水生产成本费用增加,同意你市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调整为1.192元(含税、水资源费,下同),并分步实施到位。
二、你市自来水价格第一步调整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现行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0.985元调为1.122元。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三)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5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原商业、建筑用水)每立方米1.50元;
(五)特殊用水:
1、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应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第二十七条执行,暂核每立方米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