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酒店和旅店建设管理的请示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旅游局《关于加强酒店和旅店建设管理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计委和省旅游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酒店和旅店建设管理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酒店、旅店,为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发展旅游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酒店已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酒店之间彼此削价竞争,同时,酒店、旅店的结构和地区分布也不尽合理。这给广东酒店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加强酒店和旅店建设的管理,特就酒店、旅店建设的审批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酒店、旅店建设应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的年度计划。凡在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酒店、宾馆、饭店、度假村和以接待游客为主的招待所以及其他楼堂馆所(以下统称新建酒店、旅店),均应向计划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承建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进行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改变经营性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责对酒店、旅店的建设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上报酒店、旅店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本市(地级以上市,下同)的旅游客源市场分析报告。客源市场分析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本市各类酒店、旅店的数量(含床位)、档次和布局情况;
(二)本市境内外客源市场现状和前景;
(三)本市前3年酒店入住率和房价;
(四)拟建酒店、旅店的星级及市场定位。
新建酒店、旅店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前,应将旅游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客源市场分析报告鉴定意见书。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的新建酒店、旅店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