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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材装饰行业定额调整范围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材装饰行业定额调整范围的通知
(榕国税征[1998]382号 1998年10月15日)
为更好地执行福州市国税局《关于开展加油站、家俱、建材装饰材料等行业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榕国税征[1998]329号)文,现就基层局反映的“建材装饰材料行业”的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此次全市范围内对“建材装饰材料行业”的定额调整,应包括从事销售下列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纳税人:
一、
建筑材料,除钢材、水泥、砖瓦外的建筑用、木材、加工石、石棉制品、耐火材料及制品以及其他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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