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
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1998]11号 1998年10月19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6月17日(划转日)起,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交入中央金库。1998年6月17日至9月底前已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并交入地方金库的所得税税款暂不做调整。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所得税征管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