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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赴沪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外经证》的核发,一律向省政府驻沪建筑办事处税务组申请核发,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赴沪建筑安装企业的《外经证》。
  (三)《外经证》的有效期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个月;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外经证》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四)《外经证》的管理
  《外经证》应按地税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加以管理。对填发的《外经证》要限期收回,以维护其有效性和严肃性。市、地、县税务机关应建立填发登记、运销后退回核销和保管制度,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主管税务分局(所)每月应对填发《外经证》检查核对一次,每季度清理汇总一次,并及时销号。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外经证》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经证》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经证》。
  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发《外经证》时,可按填开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相当于应交税款数额)收取纳税保证金。
  二、外出经营的纳税规定
  (一)纳税人持《外经证》跨县(市)从事货物销售的,经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回纳税人所在地向主管地税分局(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其他地方税。
  (二)纳税人持《外经证》跨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则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接受分包、转包的工程除外,下同);企业所得税回纳税人所在地向主管地税分局(所)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经证》,同时将携带货物和经营项目的合同资料如实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申请购领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表》,并缴销有关证件及购领的发票、结清税款。分期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的,应在经营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或《外经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申报缴税期以孰短为先)回机构所在地,将经营地地税机关核查盖章后的《外经证》第三联交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清所有应缴而未缴的地方税款。超过有效期限未缴销的,一般不得继续填发《外经证》(特殊情况,应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方可办理),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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