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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东省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东省
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的通知
(粤府[1998]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下达给你们,请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试行办法》(粤府[1991] 14号)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省制定的新一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订和实施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本届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由省环委会另行制定下达,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本届政府任期届满前,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环保局反映。广东省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我省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特制定1998年至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一、环境目标
  到2002年,全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在1997年水平,城市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所改善;流经城市河段水质的有机污染发展趋势有所缓和;地面水和近岸海域水质基本符合功能区要求;城市空气污染发展的势头有所控制;城市超标噪声覆盖面积和交通噪声有所下降;城市固体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主要任务和指标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两手抓,集中力量解决危及人民生活、危害身体健康、严重影响景观、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问题。污染防治要以珠江水系污染防治和酸雨控制为重点,兼顾其他公害防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强水环境和近岸海域保护;防治烟尘、二氧化硫、酸雨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着重解决城市垃圾、“白色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生态保护的重点是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渔业水域、优质滩涂和海湾,以及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等特殊生态功能系统的保护,着力解决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重点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采石(土)场等生态恢复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区体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旅游业、“三高”农业和海洋开发的环境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到2002年,城市空气污染指数达到100以下;地面水水质达标率(沿海城市含近岸海域)达到100%;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68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60%以上;汽车尾气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3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全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10%以上。 各地要按全省环境保护目标和有关指标要求,制定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及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特点,建立起“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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