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粮食供应证费等的复函
(粤价函[1998]604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省粮食局:
你局粤粮购函[1998]62号文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1、同意收取粮食供应证(粮簿)费,每证不超过5元(含有关表格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2、同意收取粮食供应转移证费,每证1元(含“农转非”粮食准供证),其中省粮食局每证提取0.5元,用于印制有关证表。
3、同意收取粮食批发许可证费,每套15元(含副本及有关表格费用),其中省粮食局每套提取10元,用于证书及表格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