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整顿坚持从实际出发,“堵”与“疏”结合,区别对待,分类施治:
1、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新建“小水泥”生产企业;暂停受理“小水泥”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
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水泥等扰乱市场的非法行为,对形成较大社会影响 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3、取缔各类无“三证”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土(蛋)窑生产水泥的企业;使用普立窑生产水泥的企业;磨机直径在1.83米(不含)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凡被取缔的企业,要限期关门,遣散人员,捣毁设备,防止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要由市县政府组织采取强制措施。
4、停产整顿窑径2米(含)以下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污染严重,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行政机关兴办或参与兴办的水泥生产企业;“三证”不全的各类 水泥生产企业;“三证”齐全,但管理混乱,被有关部门认定生产中有偷工减料、质 量低劣、以次充好、非法经营、严重损害用户利益行为的“小水泥”生产企业。凡被停产整顿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达到规定条件的发给有关证照, 恢复生产经营,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取缔。
5、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整 顿和改造;支持主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辅助设施未按规定配套,但经过改进 和完善可以达到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企业进行改造;支持窑径未达到国经贸资(1 997)367号文件要求的有证水泥生产企业的机立窑实施达标扩径改造;支持环境敏感区内设备达标的有证水泥企业易地搬迁,支持非敏感区内有证水泥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防污治理;鼓励支持关停企业利用其符合要求的设备和生产条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合作、股份、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优化重组,多领域、跨行业寻找出路;对上述进行整顿改造的“小水泥”生产企业,经贸、计划、建材及金融、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地矿等部门要从立项、资金、技术、管理等各方面予以支持,以帮助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对符合易地搬迁条件的企业,地方财政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各市县政府为主组 织实施,省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验收,新闻单位跟踪报道,具体工作分五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