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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小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小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的意见
(冀政办函[1998]66号)


  水泥是我省工业主导产品之一,1997年总产量为3760万吨,居全国第四位。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全省水泥工业粗放经营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善,无证经营、非法竞争的问题十分突出,据调查,无证“小水泥”企业多数是普立窑、土立窑、粉磨站以及国家已明令取缔的土(蛋)窑。这些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无证“小水泥”企业量大面广,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简陋,无检测手段,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低下,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滥占耕地,质量十分低劣,其中相当一部分“小水泥”靠冒牌销售、虚假广告、价格投机牟取暴利,坑害用户,严重扰乱了建材、建筑市场,损害了我省大中型骨干水泥生产企业和名优产品的声誉,直接危害我省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风气,已到了非治理整顿不可的地步。现就对全省“小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这次整顿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治理整顿与贯彻国家法律、法规 及政策相结合,与加强和完善管理相结合,与优化全省水泥工业结构相结合,与反 腐倡廉相结合。通过治理整顿,取缔非法生产,打击假冒伪劣,合理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环境,避免重复建设,制止无序竞争,促进全省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原则
  (一)这次治理整顿的范围是:河北省境内证照不全特别是无生产许可证的“小 水泥”企业以及使用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公布的淘汰设备与工艺进行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
  (二)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照齐全。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准产证明》)、《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三证”)等有关证件;
  2、水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3、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化验室,且取得合格证书;
  4、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均化设施,且符合以下规定:立窑直径2米(不含)以上,磨机直径1.83米(含)以上,生料仓2个以上,水泥仓3个(含)以上,且必须经过均化后包装;
  5、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水泥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水泥粉磨 企业必须以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作为熟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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