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1999年广东省公路水路春运运价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8]628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一九九九年春运公路、水路客运运价意见的函》(粤交运函[1998]2880号)悉。1999年春运期从2月1日开始至3月12日结束,其中节前15天,节后25天,共40天。为做好我省1999年春运工作,经研究,现就1999年春运期间我省公路、水路客运票价函复如下:
一、1999年春运期间,我省公路客运票价继续实行上浮政策。除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含跨市运输的的士)保持正常运价外,全省各地之间的公路客运票价均可按基价上浮60%,其中节前15天(2月1日至2月15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海安港开往各地的公路客运票价最高可按基价上浮80%。上述上浮幅度已含卧铺车、豪华客车平时的上浮幅度,运输单位(车主)不得累加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