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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系统寻呼改制和邮电分营产权变更涉税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系统
寻呼改制和邮电分营产权变更涉税问题的复函
(黑地税函[1998]49号 1998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寻呼改制和邮电分营产权变更涉税事项的函》(黑邮政字[1998]585号)收悉,现就我局的涉税问题函复如下:
  邮电系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邮电系统无线寻呼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邮政、电信分营,在此过程中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属邮电系统内部资产的重新分配,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销售行为,不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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