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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税政[1998]17号 1998年12月7日)


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地区、金华县、武义县、永康市、丽水市、青田县、缙云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金温铁路经试运行后,已于1998年6月11日正式开通。鉴于金温铁路已取得营运收入应依法纳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金温铁路管理机构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的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各项税收及附加。
  二、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是由铁道部和浙江省共同组建并投资的。鉴此,该公司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分别按中央和地方所占投资比例缴库,中央所得部分缴入中央库,地方所得部分不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
  该公司客货营运收入的营业税按税法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先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客货营运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其营业税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入库。
  其他各项地方税收及附加,除税法明确规定在沿线市县缴纳的外,一律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先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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