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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国税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国税局关于
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榕国税外[1998]223号 1998年12月12日)


  省国税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1998]017号)已下发至各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研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免、抵、退”税不仅关系到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还直接关系到我局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织人员认真系统地学好有关文件、掌握政策,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确保“免、抵、退”税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
  二、市局对基层局“免、抵、退”税政策执行和日常管理情况,免、抵、退税税额的审核,审批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与收入任务数挂钩考核。
  三、市局《关于印发“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榕国税发[1998]378号)中除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第六条的规定改按闽国税发[1998]017号文件执行外,其他条款继续执行。缺出口单证应补回的“免、抵”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相通税的税额。
  四、基层局在直接向省局上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及其他相关报表的同时,应抄报一份给市局。在向市局报送的《统计表》上应加注本期和累计的已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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