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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民建镇灾民住房重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民建镇灾民住房重建
建筑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8]254号 1998年12月13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在移民建镇灾民住房重建工作中,对提供建筑施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偿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各地执行不一,要求省局明确。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经研究,通知如下:
  1、对移民建镇、灾民住房重建工作中,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施工者。
  2、不论建房资金来源渠道,也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上述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各地要严格税收执扶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地税局《关于严禁对个人建房直接向建房者个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的紧急通知》(赣地税发[1997]108号),严禁对灾民建房直接向灾民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及其他摊派或变相摊派税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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