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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8]423号 1998年12月15日)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办法。为圆满完成199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各基层局务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工作
  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82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都要相应地成立所得税汇算领导小组,指定一位主管局长专项负责,对汇算清缴工作及时进行指导、检查、督促,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动员,精心部署,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做好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规程和减免税管理、亏损抵补审核管理、汇总缴税管理等制度。
  二、加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各基层局要以各种形式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要突出向纳税人讲明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辅导、培训工作必须于1999年1月底前完成,培训教材和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委托市税务财务咨询公司第三分公司编写和印刷。
  三、加强对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各基层局应在申报辅导的基础上,要求纳税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核定征收企业等,必须在1998年2月底前,依照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个别企业2月底前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的申报表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印刷。
  努力促进代理业务开展,各基层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在自愿的原则下,委托税务财务咨询公司等开展代理申报工作。税务财务咨询公司也应积极主动参与做好代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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