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④下达定额
  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组织本级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对基层税务分局(所)上报的《年(季)度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进行复评和综合平衡后,填制《年(季)度一行业定期定额核定批准书》(见附件九)一式二份,随同复议后的《年(季)度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汇总表》一并下达基层税务分局(所)。基层税务分局(所)根据批准后的《定期申报核定表》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见附件十),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同时将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对照表,定额计算方法和业户的定额予以张榜公布,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见附件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见附件十二)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同一等级的定期定额户中有较多户数要求重新核定定额或需要进行系数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调研后对该等级户的定额测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或以慎重的态度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私营业户,各级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实际经营额(收益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超过定额部分应全额征收税款;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为逐步缩小定期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平衡定额户与建帐户之间的税收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建帐户的有关数据作为典型调查对待,并经常性地对定额户与建帐户的经营额与税负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找出两者之间的数量差异并适时地对定额的测算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定额测算标准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调整,从而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3.进一步完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制度,健全民主评议组织,全面推进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法制化。
  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是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双定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各市、地、县级地税机关应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挂帅、征管、计财、法规、稽查、税政等业务部门和有关基层分局(所)领导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定期定额户定额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县(市)范围内定额的复评和综合平衡工作;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相应成立由有关分局(所)领导、业务主办人员、个体税务管理人员、基层政权干部、工商(市场)管理人员、业户代表和个体协会代表等组成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民评小组),负责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并对少数经营业绩畸好畸坏的业户提供定额调整意见,调整幅度(系数)等,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复评同意后,对外进行公布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