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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
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1998]71号 1998年11月4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60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用存票证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工作,省局决定,原税票继续使用,企业注册类型填在经济类型栏内,待省局印制新税票完毕后,再通知各地领取使用新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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