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70号 1998年11月25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原核算办法与新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就全省执行《税收会计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税收会计制度》精神,检查现行的核算操作办法是否符合税收会计制度要求,对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的工作制度,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特别是认真修订凭证传递制度,保证新会计制度的顺序执行。
二、各市地国税局要强化对缓缴税款、呆账税金的核算,要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呆账税金应从欠税中转出。为了保证核算质量,各地可按季对呆账税金进行认定、核算。呆账税金和缓缴税金应按户设明细账,以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加强税收会计分析,对税收会计核算范围(即纳税人申报率,征期入库率)等进行详细分析,对欠税反映率和减免税的核算进行必要的考核,以此推动全省税收会计改革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