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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
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8]420号 1998年12月14日)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申报表”试行后,我市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仍使用我市统一修订印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该表将与《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教材》一同印发。
  二、我市对“新申报表”的推广使用的原则是按总局和省局的具体安排执行。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大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1998年先在上市股份制公司试用“新申报表”,尔后逐步推广使用,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征收局尽快落实上市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便统一印制“新申报表”。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请于1998年12月28日前报市局税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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