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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浙江省交通厅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公告

  5.开工报告审批:凡建设计划已经落实、投资已经审批、征地拆迁基本完成以及施工、监理、监督单位已经落实等基本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报送开工报告。
  6.交(竣)工验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项目,在提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报告后,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要求组织交工验收的申请,经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后予以批复。经交工验收质量等级合格,且试营运期满一年的,在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竣工质量检验合格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规范的竣工文件后,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后印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资质审查: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申报资质申请,并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有关申报资料,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厅审批,厅组织评委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资质管理权限给予发证或上报。监理、造价、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和施工企业质检员的资质审批,由厅质监站下达文件,市(地)质监站组织申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厅预审或转报部审批。
  8.资质年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先予自查,通过安全资格认证后,填写建筑企业资质年检表,并提交有关年检资料,经县(市)、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报厅审批。
  9.省外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浙登记准入和年检:省外施工、设计单位进浙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须按厅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省外承建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业务登记表》,经审查同意后,换发《准入证》。中标单位须到厅领取《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经营手册》,每年10月为年检时间,进浙承包商须在每年9月底前按管理办法提交有关资料,接受年检。外省、外系统监理单位进本省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申领《准入证》,应填写《省外承包商进浙江承接公路、水运工程业务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资质、资信证明,向厅质监站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准入证》。省外承包商凭《准入证》到专项工程建设单位洽谈监理、招投标事宜,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监理招标意向书》,到厅质监站办理《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
  10.质量监督管理:(1)施工前,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厅质监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前,将委托或组建的项目社会监理机构及人员经市(地)质监站初步同意后,报厅质监站审批。同时,项目社会监理机构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厅质监站汇报监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2)施工中,厅质监站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质量自检体系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发给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3)完工后,由厅质监站对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交(竣)工质量鉴定。根据交(竣)工质量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先后填写工程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提出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到厅质监站申请办理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手续。经厅质监站组织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后,分别签发交工或竣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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