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来往
港澳小型船舶和沿岸港口码头综合治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8]第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以实际行动有效防范和打击珠江水域利用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走私违法活动,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规范和引导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和沿岸港口、码头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企业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东外经贸工作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力的宏观调控。在今后一段时期要根据我省运力市场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对新审批的船舶和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船舶要从严掌握;对属交通部批准的我省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需报省交通厅登记备案后方可投入营运,以便统一和规范管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业要认真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强化反走私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水运企业加强对本企业的船长、船员的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和反走私意识教育,确保每项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船舶和船员。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新对策,并加以解决。
三、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三无”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三无”船舶的走私活动。对“三无”船舶出现较多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从源头抓起,加强本地区造船厂的管理,规范船舶建造、转卖,坚决取缔非法造船。要加强对冒用、套用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牌照、证件的“三无”,船舶的管理,坚决打击走私违法活动。
四、加强对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口岸现场的管理,进入我省二类口岸的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一律要向当地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各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二类口岸现场的管理,完善措施,堵塞漏洞,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口岸进行走私。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码头停靠时,必须严格遵守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接受有关合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