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1999年进一步规范普教系统收费管理的规定
(1999年1月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决定》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委教卫工委、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管理局、市教育局制订了本市关于1999年进一步规范普教系统收费管理的规定。各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学校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违反规定的收费并向上级监察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举报。
《规定》明确指出,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市政府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恢复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严格公办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
1.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初中和小学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只收杂费免收学费的原则。任何公办初中和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收费的“快班”、“重点班”等。
2.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如果学生家长不愿意由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就近入学,可以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含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就读,并按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必须有独立的事业法人、独立校舍、独立账户、独立的教学管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招收的学生不得与其依托的公办学校按计划招收的学生混合编班,否则一律按公办学校计划内招生的杂费标准收费。
3.在义务教育阶段,极个别确因人户分离等困难需要跨区跨片入学的,由学生家长申请,区县教委审批并指定学校安排,报经市教育局准予备案后方可入学。
各区县审批跨区跨片学生要从严掌握,必须核实确有实际困难的有关证明(街道或家长单位出据的证明)。各校接纳跨区跨片生不得单独编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