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执行《设计规范》和《补充规定》,切实将无障碍设施列入县以上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计划
今后,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补充规定》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特别是医院、商场、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住宅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道)等都应普遍建设无障碍设施。过去已建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凡没有无障碍设施的,都应按照《设计规范》和《补充规定》的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各大中城市要先行一步,起好带头示范作用,今年争取各建设或改建无障碍设施一条路(街)、一个住宅区,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小城镇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凡有条件的,也应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将无障碍建设纳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
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有关规划和设计时,必须按规范规定考虑无障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在组织审查相关设计文件时,把无障碍设施列为审查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建设竣工申请规划验收时,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改正。为加大监督力度,各地在审查立项及扩初设计、竣工验收时,请当地残联参加,并可聘请残联、老龄委等部门的同志组成无障碍设施监督检查员,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协助把关。
四、落实建设改造经费,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
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概算。对过去已建工程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外,还需动员社会力量予以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按“门前三包”的原则,承担一部分经费。
对已建的无障碍设施,由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会同各级残联统一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志。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维护管理,并教育广大群众和业主单位自觉爱护无障碍设施,依法不得在无障碍设施堆物、停车或设置其他障碍,不得将无障碍设施另作他用,以发挥其正常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