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计经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省老龄委、省残联关于加强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1999〕12号)
设立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三个“五年计划”,都规定了推行无障碍设施的 任务和措施。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在1988年9月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要求各地遵照执行。我省计经委、建设厅、民政厅、公安厅、残联也曾联合发文,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几年来, 我省部分城市推行无障碍设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够和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设计规范》在全省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为切实加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无障碍环境意识
我省有200万残疾人和540多万老年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中采取方便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妇女、儿童的措施,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基本条件,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现代文明意识,充分认识推行无障碍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大力开展无障碍环境 的宣传,拟在今年5月全国“助残日”期间,由各级残联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新闻单位的配合下,开展一次无障碍环境宣传活动,使之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重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