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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迁厂粤北及山区的有关管理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
贸易企业迁厂粤北及山区的有关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署业[1998]第555号 1998年12月16日)


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为扶持和鼓励粤北及山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海关对珠江三角洲加工贸易企业迁厂粤北及山区,应采取措施上予以大力支持。具体意见包括;
  一、对加工贸易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
  (一)珠江三角洲加工贸易企业向粤北及山区搬迁的旧机器设备,原则上允许异地搬迁,连续计算海关监管期限;
  (二)对已达到5年海关监管年限的机器设备,原进口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海关可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二、珠江三角洲加工贸易企业与粤北及山区间开展结转深加工业务,海关按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对结转次数和数量不加以限制,对业务量大的调出企业,适当增加结转专用手册。
  三、经主管地海关批准,珠江三角洲加工贸易企业可将已加工的半成品委托粤北及山区进行部分工序或部分环节的加工,再运回原企业作深加工或复出口。
  四、鉴于加工贸易企业迁移到粤北及山区,运输路程较远,经主管海关批准,可适当增加境内接驳车的数量,以解决企业的运输问题和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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