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1日)废止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经济
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计字[1998]126号)
各有关市科委、计委、经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粤发16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管理,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对《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粤科字99号)进行了修改,制订了《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实施。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望各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经验,以便更好的完成建设工作。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 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