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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的处理暂行规定》和《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政法干警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四条禁令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八条 政法干警中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四条禁令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有严重失职错误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案件诉讼期间,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准在非办公时间、地点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准接受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吃请、馈赠和应邀参加旅游及娱乐性活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准邀请有关办案人员参加上述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案件当事人报销费用、借钱、借物和办私事。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准为办案人员支付或报销费用。
  第四条 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准为当事人说情;除法律规定外,不准为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准以支付介绍费等手段要求办案人员为其介绍案件。
  第五条 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准向律师、案件当事人泄露侦查、审判工作秘密;不准打听、过问、插手非自己承办案件的情况。
  第六条 法官、检察官不准私自接收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要提交的诉讼材料。律师需要查阅案卷材料的,由法院、检察院业务部门专门人员安排,并在指定阅卷地点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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