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和变更部分省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8]第300号 1998年12月2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府函[1998]451号),取消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50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变更收费内容或范围2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换领或注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对省取消、降低、变更的收费项目、标准,各地要认真抓落实,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要按《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取消的收费项目(50项)
2、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标准(3项)(略)
3、变更收费事项的收费项目(2项)
附件一:
取消的收费项目(50项)
公安部门
1、进出沙头角镇内学生证费(原仅限于深圳市执行)
2、往来澳门贸易证费(原仅限于珠海市执行)
3、深圳经济特区临时下海证费(原仅限于深圳市执行)
4、深圳市过境耕作证费(原仅限于深圳市执行)
外事部门
5、民间对外交流团组国际通讯联络费
经济部门
6、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费
7、广东省企业管理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证书费
外经贸部门
8、果菜塘鱼出口放行证费
工商部门
9、经营进口物品许可证费
10、户外广告管理费(原仅限于广州市区执行)
11、个体户验证费
12、对外加工(装配)“特准营业证”费
13、外来驻穗门市(展销)部管理费(原仅限于广州市区执行)
卫生部门
14、乡村卫生站证书费
15、乡村卫生站管理费
16、个体开业医生、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费
17、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评审费
18、出生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