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
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
(粤府[1998]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往房供应体系,把职工对住房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职工购买住房;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和范围
(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省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原则上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已享受下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贴: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2,已领当地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
(四)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区别对待:
1.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领取住房补贴;如租住单位住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计租,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
2.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在1999年年底前单位有住房可供购买的,可按现行的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否则,领取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