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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全省客票销售市场的通知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全省客票销售市场的通知
(黑经贸交联发[1998]374号 1998年12月7日)


各地市、县经贸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航运局:
  近年来,为方便群众旅行,解决购票难问题,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及联运企业在远离车站、航站的县城及没有航站的城市设立火车、飞机售票点、联合售票厅,极大地方便了旅客,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但是,由于对售票点缺乏统一管理,存在着盲目发展、多头管理、私自定价、多收乱收费等问题、出现了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为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管理,规范售票点的合法经营行为,树立铁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良好形象;推动客票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电字[1995]126号、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运[1996]607号和黑价联字[1997]69号、黑经贸交联发[1998]295号文件及最近国家和省召开的联运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对全省客票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整顿客票销售市场,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区县划分、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避免重复设点,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要充分发挥运输、联运企业现有的人力设备优势,设立客票联售网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逐步理顺客票市场。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逐步实现售票站点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服务标准化、收费合理化、税收合法化、售票现代化。实行一次购票全程负责,做到让旅客来的高兴、走的满意,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三、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铁路、民航客票预售、代售、联售的网点,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成份,均属整顿范围。
  整顿内容如下:
  1.对业经运输主管和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但在经营中存在多收乱收费用或未按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标准收取费用行为的,要进行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对未经运输主管和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售票网点,要取消营业资格。
  3.对不具备售票条件,又没有客票来源的!临时售票网点,要停止售票业务。
  4.对收取服务费时所用票据不合法的,要进行清理整顿,整顿后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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