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门诊诊金:主任医师(含副主任)6元,全部由个人自付。
2、适当提高手术费标准,并将一般卫生材料费(特殊材料除外)改为按手术费标准500元以下的按20%,500-1000元部分按15%,1000元以上部分按10%收取。
3、适当提高护理费、一般治疗处置、理疗、中医传统技法等的收费标准。
三、加强监督、监控和管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物价、财政部门要成立“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考核检查小组”,主要职责是:
(1)下达本级各医院的总量控制指标和每门诊人次费用、每床日费用的控制指标。(2)每季度对各医院进行检查监督。(3)每年第一季度对医院上年的控制指标进行检查考评。
(二)市、县(市、区)各医疗机构的控制指标由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会同物价局、财政局下达。具体分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市)医疗机构的医疗业务总收入增长比例不得超过16%,其余地区不得超过14%。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机构的具体控制指标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达。
(三)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控制指标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每门诊人次费用、每床日费用的增长幅度。并在每季度、每年度终后10天内将附表填好报送同级考核检查小组。
(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分解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违者,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对医疗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医疗单位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医疗原则,不断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禁止开大处方、滥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大型医疗仪器检查的管理,应以临床诊断、治疗需要为原则,防止滥检查和避免重复检查。各医院大型医疗仪器检查阳性率年平均不得低于卫生部制订的医院分级管理评定标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销售,严禁擅自扩大药品批零差率提高药品价格。医疗单位在药品采购中,不得索要回扣或以其他形式收取报酬。医疗单位的药品收入不得与个人经济收入相挂钩,对医务人员向药品生产经营及销售企业收取回扣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六)严禁向介绍病人住院检查的个人给予回扣或任何形式的报酬。违者,降低其给予回扣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收、给回扣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