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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
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粤卫[1998]301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服务价格改革纳入计划,分步实施,争取在二、三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卫生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完善补偿机制,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即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调整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降低药品收入占医药总费用的比重,提高医疗服务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康复医院、诊所等,下同)的医疗业务总收入增长总量控制目标:1999年比上年增长控制在16%以内;到2000年达到每年增长控制在15%以内。
  二、结构调整重点是控制药品费用、降低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治疗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费标准。
  (一)降低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
  药品收入(含制剂收入,下同)比上年增长不得超过15%,其中进口药品、合资企业生产药品占药品总额不得超过30%。
  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县以上(含县)综合医院1999年不得超过46%;2000年达到45%以下。中医院在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分别上浮5%。独立设置的门诊部、职业病防治及慢性病等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得超过60%。卫生院的控制比例由各市卫生、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类核定,并报省卫生、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治疗收费标准。
  核磁共振、CT、ECT、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直线加速器、X光刀、枷玛刀、碎石机等大型设备的收费,按现行医疗收费标准降低20%。
  (三)适当调整医疗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设立诊金。一般门诊、住院诊金暂按每人次、每床日3元,以后随物价上涨和社会承受能力适当调整。诊金一律按2元纳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离休干部按3元报销),其余自付。在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后,按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地方各级医疗机构的诊金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在省的标准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标准如高于省制定的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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