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3、办理程序和时间
①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②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原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的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③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办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停止调运。
4、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
①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0%,盆景为1.00%;
③换签《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检疫费
(三)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1、服务对象与内容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所在地森检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森检机构审核后,再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2、应提供材料
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须写明产地(国家或地区、州或省)、引进植物的名称及数量、用途、计划种植地区、引种经办人、入境口岸、隔离试种地点、隔离试种措施、隔离试种负责人等内容。
3、办理程序
①当地森检机构审核书面引种申请,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对初审符合引种要求的,签署意见后,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复审;
②经市(地)森检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其签署意见,报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③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自收到引种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审结。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引种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1988)492号和浙政(1988)46号财农(1995)404号文件规定:
①“审批单”手续费:0.50/份;
②隔离试种检疫费:苗木(花卉)类0.50--2.00元/株。
联系部门:浙江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联系电话:(0571)6094756、6041722--3409
八、林木种苗管理
(一)核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1、服务对象与内容
服务对象为要求进行林木种子检验、复检、仲裁检验的单位或个人;服务内容为林木种子的净度、千粒重、发芽率(或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度等项目的质量检验。
2、应提供材料
凡要求检验者,必须提交《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申报表》(一式两份)。
3、办理程序和时限
①受理申请后,5天内派专职质检员按照《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及时对林木种子进行抽样、检验分析;对持有送检样品的申请者,按申请者要求的检验项目及时进行检验;
②根据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和检验结果,确定种子质量等级;
③经检验,种子质量达到三级以上的,核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