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导、协调、督查破坏森林资源及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授权后直接查处群众反映大、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
3、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各地森林防火工作,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及时进行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4、组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和特殊区域和单位森林火灾,协助处理涉及省际、市(地)际森林火灾争议。
5、承办森林案件的信访工作。
(二)办理程序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浙江省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民警录用审批手续,接报告一个月内办结。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审核全省森林公安民警首次授衔和警衔晋升计划,及时呈报审批报告,国家林业局批复后,在一个月内办理命令发布,标志发放工作。
3、按照人民警察评功授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审核单位和个人二等功以上荣誉报表,及时呈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负责审批三等功以下荣誉报表,凡评授荣誉单位和个人均由各市(地)推荐,省林业公安处处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4、接到重大森林案件举报的电话、信函后,迅速组织督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或答复。负责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者。
5、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或特殊区域和单位森林火灾报告时,值班人员在15分钟内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任在半小时内报告副指挥或指挥,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扑火预案。
联系部门:浙江省林业公安处
联系电话:(0571)6042705、6041150
七、森林植物检疫管理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服务对象与内容
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产地检疫。
2、应提供材料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一式两份)。
3、办理程序和时限
①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职或兼职森检员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②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及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报检单位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4、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
①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货值的0.05%;
②按上述标准收费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费低于1元的,按1元标准收取;药材、果品类产地检疫费低于2元的,按2元标准收取。
(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服务对象与内容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货物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需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正本)随货,以备途中检查。
2、应提供材料
①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②经营者的货物票据(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③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