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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公告

  从我省范围内运输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出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
  ②提供野生动物来源的产地证明;
  ③出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购销合同。
  3、办理程序与期限
  ①申请人持运输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厅;
  ②省林业厅接到申报材料后,指派有关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鉴定审核;
  ③经审核鉴定后,由省林业厅或授权单位7天(包括签定审核)内核发《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批准文件》。不予办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八)自然保护区考察等审批
  1、服务对象与内容
  进入我省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包括外国人。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向自然保护区提出申请;
  ②提供单位(个人)有关科研活动的证明、有关协议等;
  ③明确科研活动时间、地点、主要目的,承诺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定。
  3、申办程序及期限
  经当地自然保护区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0天内审批。外国人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察等活动,按省有关规定,在10天内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九)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调处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发生市、地之间或省际之间山林权属纠纷的当事人一方所在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向省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提交申请调处报告;
  ②提供纠纷争议山场的有关图片资料及权属证明材料;
  ③当地政府提交的调处初步意见。
  3、调处程序
  ①提出申请,由纠纷当事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省山林办登记备案;
  ②调查论证,省山林办收到申请(包括提供的依据)后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林纠纷进行分析论证;
  ③组织调解,召集纠纷当事单位调解山林纠纷,向纠纷当事单位宣传调处山林纠纷的有关法规、政策,制作调解书,发送调解书,然后归档;
  ④行政决定,由于纠纷当事单位之间没有协商余地,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作山林纠纷决定书,发送当事单位。当事单位不服提起诉讼时,参与出庭应诉,然后报结归档。
  4、调处山林纠纷的主要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七条
  ②《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六章;
  ③原林业部10号令;
  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5、收费项目及标准。
  按照浙价费(1989)63号文件规定:纠纷山场面积在50亩及以下的,收取150元;超过50亩的,每超过1亩,成林加收3元,幼林加收2元,荒山加收1元。
  (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野生动植物运输证(限省内使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狩猎证、经营利用核准证及驯养繁殖许可证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联系部门:资源保护与林政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115、1114、1112
  六、森林公安及森林防火管理
  (一)主要职责
  1、管理森林公安民警、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民警,查处本系统违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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