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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公告

  2、办理程序
  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收费项目与标准
  根据浙价费(1996)29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份6元。
  (五)申请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手续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在我省申报进出口陆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要求进出口的申请报告;
  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合同复印件;
  ③出口的需提供产地证明;
  ④进口公约附录物种的需提供出口国《允许出口证明书》;
  ⑤初次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一式四份。
  3、办理程序及期限
  ①接到申请报告后,先由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处会同国家“濒管办”杭州办事处审核、鉴定。
  ②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规定管理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我厅直接向海关出具证明,办理期限(包括现场鉴定审核)为10天。
  ③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规定管理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范围的,在半个月内经审核鉴定后,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审批。
  4、收费项目与标准
  根据林护字(1990)165号文件规定:
  ①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再出口,收取手续费10元。
  ②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③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数计收200元;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100元;其他允许非贸易性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50元。
  (六)申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利用核准证》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在我省范围内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重点以上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申请书;
  ②有固定的场所、资金;
  ③有足够的饲料来源;
  ④有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⑤有合法的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⑥有有关部门与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程序及期限
  ①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给并填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表》;
  ②经县(市、区)林业部门初审和市(地)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厅。
  ③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由省林业厅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的,在15天(包括实地考察鉴定、审核)内,省林业厅或授权单位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
  属省一般保护动物的,按有关规定由市、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收费项目与标准
  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执行。
  (七)申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批准文件》
  1、服务对象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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